Trade Secrets: Tools for Innovation and Collaboration (Chinese version)
商业秘密 - 创新与协作的工具: 本文旨在使政策制定者了解商业秘密,尤其侧重于技术诀窍,对技术信息转移和协作创新的贡献。本文目的还在于使政策制定者了解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框架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尤其可能会削弱跨境协作。
本文第一部分审查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并解释了商业秘密同专利 的关系,揭示出企业如何才能采用商业秘密和专利两种方式有效 地管理其知识资产。本文第二部分更详细地审视了在现实经济中 在管理商业秘密方面的实际障碍。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从公司及立 法层面提出相关行动建议,确保作为许多公司竞争优势重要来源 的机密商业信息能够得到成功的保护和管理。
商业秘密包括任何受到保护的商业信息——无论涉及技术、金融或战略——这些信息并不广为人知 并为其所有人提供了竞争优势。创新型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贯穿其运营体系,并将其评价为一种 专有信息的管理手段。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是互补的,企业倾向于混合使用这两种手段从而最有效 地管理其知识资产。
目前各式各类的协作创新皆要求广泛地分享保密的商业信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促进合作伙伴 之间的分享,因为可以在第三方侵占有价值的信息时实现补偿。欧盟 (EU) 百分之四十的公司称,在 缺乏保护的情况下他们会将商业信息严格的限制在内部,从而防止失控 (EU 2013)。
从实用性的角度看,现有商业秘密管理体制效率不佳的原因在于法律保护水平不高、国家和地区之 间及其内部的法律规定散乱无序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不确定性在当今社会的商业 环境下尤成问题,这特别显现在研究和发展(研发)的全球性分散、雇员的流动以及对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的依赖上。对此,在外部服务器上存储和处理数字信息就是一个佐证,这种方式使得商业秘密 窃取可能在世界上任一地点发起。这种情况进而迫使公司在出现侵占行为的地区采取补救,而这些 地区往往是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保护的法域。
商业秘密的定义
尽管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因法域不同而有所区别,商业秘密包括任何具有以下特征的信息:
(i) 不广为人知或不易接触到;
(ii) 由于是保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
(iii)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已经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1 。
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同专利不同,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Lemley 2008)。商业秘密扩展到许多 不同的类别,例如:配方、技术诀窍、合同条款、软件、顾客名单、营销策略,金融或战略信息以 及关于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其他行业参与者的信息 (Chally 2004; Quinto & Singer 2012)。商业价 值包含潜在价值和实际价值。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适用于尚未商业化的实验性工作和尚未公开 的产品或策略。此外,商业秘密还包含各种元素的组合,而每一种元素已经存在于公知领域。由于 最终标准在于信息的价值而非其实际使用情况,商业秘密甚至可以保护“非技术诀窍”,例如错误 的研究方法或失败的实验结果 (Jorda 2007)。
法官及评论人士认为,商业秘密的第三个特征,即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最为重要 (Chally 2004)。要求承担不超过“合理措施”来维持保密性是同制定商业秘密法的重要的经济合理 性相一致的。在缺乏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有人和接受者的花费加剧,而不会产生社 会有益效果 (Risch 2007)。“合理”的含义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特别是在科技发展的情况下2 。一个 全部业务限于一栋建筑的公司通过基本的雇佣合同和访客须知就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侵占的风险。但是,一家全球联网的企业需要有效应用成熟的技术来发现和防止网络窃取,并可能因此承担大量 的花费。
当代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反映在美国 (US) 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案”、1995 年的“不正当竞争重述” ,以及 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第 39 条中对于“未披露信息”的 定义中。TRIPS协议同样指出了三个要求,即: 保密、源于保密的价值,以及权利人为进行保护而采取 的合理措施。在 TRIPS 协议被采用后,在全球范围内,这些定义商业秘密的基本标准已经趋向于包含 这些元素。 同商业秘密基本的概念和定义一样,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何种行为构成侵占也已经 形成广泛的共识 (Schultz & Lippoldt 2014)。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在承担保密义务和有限使用的条件 下分享到的信息一般被认为违法。在许多法域内,以“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方式”获取信息也需承 担法律责任。此外,明知获取手段不当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信息也一般被认定为违法3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同专利不同,商业秘密是非独占的。举例来说,独立发现一项保密信 息或对从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逆向工程获得保密信息不构成侵占。如果他人以前述方式取得了 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不得阻止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该商业秘密成果。所以,可能存 在多个持有人持有相似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与之相反的是,专利所有人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权 利要求中描述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