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服务

任免权

选择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指定一个机构(如国际商会)来管理仲裁程序,还是在机构框架之外进行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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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下,仲裁将由仲裁员自行管理。如果仲裁条款或当事人的后续协议赋予相关权限,当事人可要求国家法院或国际商会(ICC)作为指定机构提供若干服务,包括与仲裁庭组成有关的服务。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100年的仲裁程序管理过程中,该院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决对仲裁员的异议以及就某些仲裁费用作出裁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提供此项服务,国际商会(ICC)采用了一套特别规则:《国际商会作为指定机构规则》。该规则旨在适用于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或其他仲裁程序。  

流程  

当事方如请求依据《国际商会规则》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仲裁程序中担任指定机构,应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其任何办事处)提交一份“申请”。每份申请均须附上《规则》附录中规定的不可退还的立案费。